首頁 明清社會和禮儀

明嘉靖初年廣東提學魏校毀“淫祠”之前因後果及其對珠江三角洲的影響[1]

明嘉靖元年(1522),廣東提學魏校下令毀“**祠”,興社學,對珠江三角洲有很大影響,有關此事,嘉靖四十年(1561)黃佐《廣東通誌》作以下的記錄:

吾粵之俗,昔作淳樸。淳樸之過而弊流焉。故敬鬼神,則受巫覡之欺……然提學得一魏校,而巫鬼頓革。

又同書魏校傳:

魏校,字子材。昆山人。弘治乙醜進士,正德末來為廣臬提學副使,教士以德行為先。不事考較文藝,輒行絀陟。首禁火葬。令民興孝,乃大毀寺觀“**祠”,或改公署及書院,餘蓋建社學教童生。雖以經書然,三時分肄歌詩,習禮演樂。自洪武中歸並叢林,為豪氓所匿者,悉毀無遺。僧尼亦多還俗,巫覡不複祠鬼。男子皆編為渡夫,風俗為之丕變。其崇正辟邪之功,前此未有也。

這兩段的記錄,不相同之處,部分出在“**祠”的定義上。首段的重心放在巫覡的宗教活動上,次段包括了佛寺和僧尼的活動,明代的反宗教活動,往往牽涉地方廟宇和佛寺兩方麵,魏校這一次亦相同。

然而,明代的官吏,並不是反對所有的宗教。從這兩段資料亦可以看出禁止巫覡是全麵性的,反佛教是局部性的政策。關於這一點還有其他資料說明。

首先可以考慮的是明代的法律。《大明會典》祭祀項指:除社稷山川風雨雷神,帝王忠臣烈士“載在祀典應合致祭神祇”,官吏都要安排致祭外,祭祀“其不安奉祀之神”者,杖八十。

巫覡奉祀的神祇,很多都沒有包括在祀典之內,而祭祀的儀式,亦往往為明清士人不能接受。黃佐前引“吾粵之俗,昔作淳樸,淳樸之過而流弊焉”,作為奉巫覡的解釋,其實很奇怪。“**”,帶有“浪費”的意思。後來收錄在黃佐《泰泉鄉禮》(辟異端以崇正道)段裏魏校禁風俗的行為對巫覡和僧道儀式維持了一定的分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