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族譜筆之於書的原因之一,必定是明朝以降成文文書日益重要。眾所周知,文字在明清兩代因其可用作法律證據而受到重視。隻要一看明朝以降成文合約的使用日多,以及這些文書在訴訟中所起的作用,便可了然。不少族譜也可能是由於有族人獲得了高官的頭銜才編印的。此外,也不應忽略顯而易見的原因,即成文族譜保存並且傳遞了信息。許舒指出,明清兩代種種不同的文書,錄載了不少鄉村生活不可或缺的知識,而族譜與各式各樣的文書(宗族規章、地權記錄、先人遺址的指引等)則補充了其他鄉村文書的不足。[7]
在鄉村文書的傳統裏,鄉村的族譜手稿有的是散頁,有的裝訂成冊,更像是一種檔案而不是書。但即使是刊行了,族譜按其性質而言,也是未完成的:刊行僅僅是形式上的完成和統一。成文族譜的存在,不論其是否刊行,也予人宗族紐帶依然維持的寬慰之感。這也可能就是為什麽連從未見族譜的人通常也假定族譜存在。我所收集的深層口頭傳統資料,主要是香港新界的,我的印象是盡管隻有一些村民擁有他們稱為族譜的成文記錄,但所有村民均相信這些族譜廣泛流傳,並且存放在族人中間。而隻要族譜存在,便總有辦法可以把沒有記錄的子孫和漏掉的先人加進去。
隻要人們相信族譜為眾人所持有,那麽,不管訂立了什麽規條,也不可能控製族譜的內容。添枝加葉既不受控也不可控,結果形成所謂的偽造宗族關係,而以偽造宗族關係來提高地位,在明清兩代見怪不怪。篇幅所限,不容細論,但有幾個例子可以顯示族譜編修者很了解這些問題。
在《佛山霍氏族譜》中,1776年所定的規條指編修者不得添加不屬於其支派者的姓名,也不得添上沒有出生的子孫的名字,以免這些名字為外人所冒用。[8]在潘思濂所編的一部有趣的族譜裏,有一篇題為《代三水金竹鄉陸姓作修譜略》的文章,其中詳述了追查某人身世的經過,此人的父親曾被當作奴仆賣出去。族譜編修者考慮到當事人參與了宗族慶典(允許在新年時行禮,但不許到祖墳致祭),成文記錄的存在,和此人的同姓鄰居的口供,都確立了直接的宗族聯係。[9]就準確性而言,大概可以認為成文族譜編修謹慎,然而,卻不可忽略何以需要編修謹慎,那是因為族人的資格往往是甚具爭議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