礙於篇幅,本文隻能點出宗族曆史研究方麵可能和應該采取的方向。無論如何,本文以珠江三角洲為例,印證了宗族是一種文化形式的觀點。[70]但須強調的是,這種文化形式適用於從明朝開始出現的經濟和政治目標。珠江三角洲大約在16世紀之時出現了一種情況,官式的宗族得以成為宗族組織的模式。這種情況在往後二百年持續發展:16世紀之時為財雄勢大的宗族所獨有的特點,至18世紀已經是司空見慣。許多群體移植了這種模式,它們追溯自己的世係,作為劃分居住權的一種手段。隨著書寫日趨流行,明朝官方的意識形態與地方的意識形態日趨結合,再加上宗族製度有彈性,所以這種模式便普及起來。書寫的擴展,無疑促進了書麵文件在土地交易上的廣泛應用,也使通過登記和合約持有土地成為重要的宗族活動。而土地則為禮儀提供資金,以維持宗族的宗教元素。
在宗族發展的過程中,有功名的地方領袖漸被視為宗族權威的支柱。就地域管治方麵而言,在佛山這種出過功名士子的地方,他們大抵逐漸控製了地方政治。但是,應該理解到,大多數村落並沒有取得過功名的人,而除了少數功名十分高的人(例如進士)之外,那些功名並不足以淩駕在其他地位認可方式和權力之上。功名士子所處身的社會,宗教關係、居住關係、賦稅關係等種種關係層層覆蓋,而他之所以能成為治人者與治於人者之間的中介,隻是由於他周圍的宗族製度造就了他的地位,而宗族之間的製度承認了宗族的獨立地位。佛山的例子顯示出官方意識形態普及所帶來的微妙變化。盡管北帝廟仍是地方組織的核心,但周旋於佛山與政府之間的卻是由功名士子所控製的宗族。
16世紀至18世紀二百年的發展,使功名士子成為地方社會的領袖,但必須記住,這是一種漸變過程,並且即使到了18世紀,其亦無獨占的權力。在這個轉變的過程中,地方群體最初是以祭祀地點為核心而建立起來的,一變而為賦稅登記的群體,再變而為宗族,以士大夫的宗族組織模式為理想。不過,祭祀地點的宗教禮儀和組織並沒有在這個過程中消失。16世紀以前,與先人無關的祭祀地點成為地方組織的核心;18世紀以後,這些地點則居於以祠堂為核心的組織之下。因此,宗族的曆史也就是國家權力向地方社群擴展的曆史,而這當然也是中國國家締造史不可分割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