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建潭岡的決定是興族積聚會於1916年9月22日在香港的會議上做出的。出席會議的潭岡代表來自中南半島、香港、澳門、廣州、佛山、廣州外圍的鹽埗、通商口岸江門,以及新會縣城。[4]會議決定從這些社群之中募集資金,作重建潭岡之用,但是,組織會議在1919年3月才舉行,地點也是在香港,出席的也僅是潭岡的僑外社群,會上創立了潭岡鄉鄉會,有權管理包括重建在內的鄉務。[5]
興族積聚會的第一次會議規定,重建資金屬於借貸性質,必須償還,而因此也就可以明白為什麽積聚會的董事參與鄉務從不間斷。不過,他們根據什麽創立鄉會,由董事局委任和監督鄉司理並擬定鄉務規章,而且正如下文將會看到的那樣不但處理財政事務,也懲治罪犯,還不清楚。嚴格來說,潭岡鄉鄉會的成立並沒有征詢過潭岡鄉鄉民的意見。然而,受雇於鄉會的司理得到新會縣縣丞的認可(這還將討論到),而且鄉司理須向鄉會董事局報告,並把他們的決定考慮在內,由此觀之,那規章不論其法律地位如何,無疑是可以執行的。
鄉會董事局成立之時,其成員與興族積聚會的成員一模一樣。鄉會和興族積聚會的不同之處,在於鄉會的主席與積聚會的董事長不由同一人擔任,這情況至少維持至1921年。我們對鄉會主席、積聚會董事長,或兩會董事的背景了解不多,隻是對他們的任職情況還略知一二。記錄顯示,三十年間曾有44人任職過董事局,其中一些人長期在位。有一位幫助積聚會籌款,名叫“標基”的中南半島常住居民,顯然在1921年被開除出積聚會。[6]他的職位由一位名叫“業英”的人補上,此人的父親是一位香港商人,曾於1919—1936年間任鄉會主席。[7]一位名叫“世德”的董事局主席做了19年,1937年成為鄉會主席。無論業英或世德看來都沒有正式支配過鄉的日常事務,鄉務交由司理“績基”負責,這位司理從1919年任職至193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