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明清社會和禮儀

鄉政府的工作

鄉政府在重新建村的前兩年,當務之急是建房子讓鄉民居住、分配農地、確保食物供應充足,以及設置鄉村生活的基本設施。到了第三年,工作已上軌道,村務模式也可看出民國時期的社會政治氛圍。

到了第三年,典型的董事局會議議程便包括審議上一次會議的議案、審議上一個月的賬目、討論來信所提出的事項,以及采納諸般事項的決議。例如,1921年3月13日舉行的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了司理的三封來信,信中報告了各項建設工程的成本,以及種種事情包括一位鄉民偷了另一位鄉民田裏的蒜頭,他的一房人反而到辦事所鬧事;另一位鄉民未經辦事所批準,建了一道土牆;以及鄰近的梁家村鄉、羅家灣村和天湖村鄉爭奪擺渡經營權。信中又報告,一位潭岡鄉鄉民一直向附近七堡鄉一位鄉民索取一塊抵押了給他的土地的地租而不得,他要求解決這宗糾紛;最後,鄉裏其中一個營地的某位鄉民要求一位同鄉在那個營地開辦學校;司理想知道是否應該批準。[11]

董事局在會議上討論到種種問題,議決拆毀土牆;在擺渡權問題上不應退讓;七堡鄉土地糾紛中的那塊土地應由辦事所出租,而租用土地的鄉民應該還債給那位七堡鄉鄉民;而那位教師則應另覓地方辦學,因為正如董事局所言,隻有那些教學方式為董事局接受的教師才可在公家學校任教。至於建議的重建工程和蒜頭盜竊案,則沒有提及,然而卻處理了七宗輕微偷竊案。

此外,董事局還通過了很多決議,包括將近的收成不減租;批準沒收無牌運出本鄉的穀物、種種委任工作和薪酬,以及小型工程(例如建一道欄隔開潭岡阮氏和毗鄰黃氏的房舍);又議決隻有那些經董事局批準的醫生才可以在那裏執業。從這個會議的記錄可以看出,鄉政府的工作必定相當零碎,它仲裁糾紛、管理鄉的資源、訓練民團、斡旋鄉與鄉之間的糾紛,儼然國中之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