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明清社會和禮儀

土地管理

鄉政府享有某種裁決權在廣東南部地區相當常見,但是,鄉政府負擔起出租鄉裏所有私人土地並收取租金的工作,則可能是潭岡鄉所獨有的。不過,這一點並無新意。從宗族文獻中可以證明,集體管理資源是宗族欲達到的一個願望,盡管難得實現。[21]而就潭岡鄉而言,償還重建借貸的需要可能促進了集體資源管理。

鄉政府掌控土地的一般原則寫在1916年為重建而製定的興族積聚會規章之中。規章列明,鄉政府的收入和重建借貸的還款取自工資、貿易以及租金的征稅。那個時候,已經確立了鄉政府對所有公家財產應該有永久控製權,而對私人財產則應該有期限管理權的原則。鄉政府負擔起把所有潭岡鄉阮氏所擁有的土地出租的工作;在償還積聚會的借貸後,鄉政府保管族產所得的所有租金,而私人產業租金的一個固定份額——按1916年的規劃為30%,規章付諸實行時則是20%——則歸還給所有者。實際上,取自工資或商業稅項的收入很少,鄉政府的大部分收入來自租金。

有人會以為,鄉政府的措施誘使私人地主向鄉府隱瞞其財產,而他們也可能以非阮氏族人的名義掩飾正式的所有權,而間接控製自己的產業。會議記錄顯示了這樣的做法,不過並不常見。鄉政府在意的,基本上是鼓勵阮氏族人使用自己的土地,而不是外姓的土地,以便維護潭岡鄉的領地完整。

有一個原則看來是早已確立了的,那就是出租已發展的農地不同於出租其他的地權,例如養鴨權,或在河上某些地點安裝樁柱網的捕魚權。盡管有明文規定,所有這些都應該是價高者得,但是當準備分配農地的時候,司理報告說由於投標價太高,所以遭到不少鄉民反對,而他未事先征詢鄉會董事局,便接受了解決辦法,族人每人可分得兩畝良田,固定租金四元。[22]分配方法沒有受到質疑,也從未重訂過。會議記錄提到私人買賣,有的沒有向鄉政府報告,但是,一直在使用的農地,沒有一塊拿出來招標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