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明清社會和禮儀

鄉村關係

以上所述,已可見出潭岡鄉在潭岡及其周遭範圍可以說是一個實在的政治單位。因此,潭岡鄉鄉會董事局會議記錄相當大的一部分,讀來就像外交史,記錄了公職人員代表潭岡鄉與其他鄉簽署協議。例如,械鬥所引致的1913年潭岡鄉燒村;地方市集或新近開墾土地(沙田)的爭奪;解決與鄰鄉的捕魚、養鴨和禾耕糾紛;或替鄉民收租,都給人這樣的印象。還有就是,潭岡鄉加入了一個鄉村聯盟的網絡之中,形成一個地域權力構成,也使人產出這樣的印象。

以下董事局會議記錄的一個片斷描述了1913年所發生的事情,可以作為例證:

民國二年4月30日,由於羅坑林氏之前侵害沙塘葉氏,雙方爆發械鬥。沈姓縣長與紳耆等下鄉調解。當時,嶺背林氏和潭岡阮氏也有仇怨,因此沈縣長也召集兩鄉紳耆,請他們約束各自子弟,不要訴諸暴力。[沈縣長說,]哪個鄉首先動武,就唯哪個鄉是問。[於是]兩鄉紳耆就締結和約,其中一份寄存縣政府備案。雖然這和約是五月七日所立,但下月日,嶺背林氏就放火燒毀阮氏所在的潭岡的北部的一個裏,還綁架和殺害了一些人。這是鄰人所共知的。[33]

我們從另一個記載中得知,嶺背林氏與羅坑林氏聯手,而潭岡卷入其中,則被人看成是羅坑與另一個鄰鄉深仇大恨的延伸。[34]

然而,這種鄉鄰關係之中看不見例如從地權或婚姻建立起來的人際關係。以下是鄉會董事局須仲裁的一個案例,顯示了其中的複雜性:

具訴詞人阮業培,謹訴事。為前數月間,因前清時,培曆數十年領耕嶺背鄉林統宗子孫林相裘之田,坐落土名龍坑口雙造田一坵,該稅約八分餘。至光緒初年,林相裘經手將此田典與潭岡鄉承典,後再將田按揭銀弍拾餘兩,皆由前時有瓜葛親戚來往之故也。是以該田曆年俱是阮姓收租。而林姓之人,見有統宗祖糧稅柱頭納糧,並不見有田租收益。其林相裘親屬林好,特意查問該鄉林紹遐:“伯曆年為糧長,可以知此事詳細否?”乃林紹遐遂將此田始末緣由說與林好知悉,欲追查原田發賣、贖回典數、割除糧稅起見。偶因培現年小兒等置買本鄉人田產數畝,所以林紹遐查究此田曆年批與培等承耕,必要我將原田說明坐落某處。我為佃人,對他言明亦實情實理,並無奸尻之情。豈料林紹遐、林好等再勸我承買此田,是為兩便。我話須要依正規條,出帖招報數月清楚,才敢承買,正為患於未然。故首先出帖,越十餘天,未見有典數來報,不敢交易。再次出帖,冀其當眾聲明妥協,方敢立契交易。至再標帖,本鄉辦事處執事人等話買受林姓此田。我當時回話此田並無交定銀……[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