韋伯認為中國與西方的重要分別,在於中國的城市沒有發展出一種城市精英得以獨立自主於國家以外的機製。研究中國曆史的學者回應說,韋伯可能誇大了國家控製的能力,因為中國商人通過行會能夠頂住國家在賦稅和服務方麵的壓力,並且的確推進了公共活動領域,讓他們得到發揮城市特性的空間。[2]然而,我們可以回到韋伯,並看到他在很大程度上引出了有關的爭議。韋伯也許會說,行會被保護性規定包裹起來,這些規定並未推動進入現代國家所必需的資本主義的發展。韋伯也承認,中國政府的權力從未超出縣政府以外。城市界域以外,也就是縣令管轄的範圍以外,便是宗族(韋伯的英譯者用的是sibs)的領域,而那裏肯定沒有資本主義企業所要求的那種開放性。中國曆史研究者或許會十分同意,他們知道明清兩朝長江三角洲的很多商業都不是在縣城而是在市鎮上經營的;中國的鄉村與城市之間沒有明確的城鄉分界;皇帝定期向商人抽稅,雖不至於必定,卻也有時把他們害得很苦。而爭議似乎也就到此為止。
這個複雜的爭議可以分為兩個階段,本文隻處理其中一個。盡管韋伯十分重視城市對推動資本主義所起的作用,但《經濟與社會》的韋伯不同於早期的《新教倫理》韋伯,他把資本主義追溯到法律、經濟、權力結構,甚至宗教的製度演化,也就是一個不分鄉村和城市的製度。[3]在這個框架裏,城市環境是資本主義必要的還是偶然的溫床,並不清楚。例如,我們會發現,商人的地位在西方得到政治確認,而在中國則沒有,這可能有助於複式簿記、商業公司、保險或銀行等西方商業製度的創建。然而,這樣說並不表示韋伯主張商業製度必定是在城市而不是在鄉村創建,或者必定是由商人而不是由農民創建。但是,這就把我們帶到韋伯主張中的另一個部分,亦即這些製度發展的前提,是給商業傳統的創建者——在西方是商人——提供一個避風港,保護他們免受國王的壓榨。如果我們由此而馬上把中國的皇帝及其臣僚等同於歐洲的國王和王公,那麽我們也許會認為倘若中國的商人是潛在的商業傳統創建者,他們的市鎮和城市也會需要像西方商人那樣受到保護。畢竟,可以肯定,這樣的思考顯然要求我們以歐洲的經驗看待中國。按照歐洲19世紀的進步情況,中國在16世紀和18世紀的可觀經濟成就給貶降到次要的地位。中國的市集,其促進經濟發展的能力遠遠沒有被恰當地重視,卻被定性為落伍和對進步拖後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