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明清社會和禮儀

現代中國的國家與禮儀:評“民間社會”論爭[1]

引言

在晚近有關中國“民間社會”性質的爭議中,中國曆史學家又再如瞎子摸象般,作想當然的描述。但這一回卻是一頭十分龐然的大象。據我的理解,論據是這樣的:“公共空間”,也就是士紳階層以大眾的福祉活動於其中的場所,自晚明以來一直在發展,慈善機構的發展便是證明。[2]而且,獨立的誌願組織在明清兩代有悠久傳統,它們的活動形成了一個“民間社會”,組成了“公共空間”。[3]清代末年,報紙的出現和立憲運動的推行,使地方士紳(至少是在上海)涉入了國家事務的爭議,他們的眼界也擴闊到了鄰裏以外。[4]盡管如此,“民間社會”的獨立性也容易被誇大,因為直至民國,即使在上海,也沒有商人或誌願組織有自由管理自身的事務。他們的自由沒有法律的保證,而或明或暗的政府幹預卻相當突出。[5]

我發現有關的討論,至少據我的理解,不盡如人意。第一,我發現討論中所用的詞匯很有限。盡管嚐試把晚清的事件置諸明代的脈絡,但慈善卻是一根十分脆弱的線,難以提挈“公共空間”。第二,有關的討論借來了哈貝馬斯的論見,卻遺漏了其中相當基本的一點。哈貝馬斯相當令人信服地指出,18世紀西歐的公共空間,與社會獨立於政府之外的觀點,同步發展。哈貝馬斯借用了人的總體活動即“民間社會”乃受自然律法而非人為律法規管的傳統立場,斷言“民間社會”讓其倡議者得到一個他們可據之限製國王行為的平台。[6]傳統智慧把“社會”視為給定的,而哈貝馬斯的新意在於他把“民間社會”認定為一種智性建構。很多問題由此而展開,其中少不了的一個,就是“社會”或“民間社會”的理念是一個曾經影響過中國的建構。第三,有關的討論把適用於中國範圍內關於國家─社會的傳統論見,即地方社會整合到中國的國家,拋諸腦後。國家與其組成部分的關係,其實是哈貝馬斯不曾探討的一個領域,這方麵可視為他論見中的一個弱點。如果有人辯稱(無論怎樣沒有說服力),歐洲的國家規模遠小於明清時代的中國,因而中央與地方的關係也沒有那麽複雜,這是可以理解的;但就中國而言,國家的範圍從宋代至清代一直在擴展,任何置整合地方社會於不顧的論見,都不能說是從整體上把握了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