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漢譯英翻譯能力研究

二、譯者是文化的中介者

無論是東方還是西方,長期以來,翻譯都被看作一種語言活動,譯者被看作臨摹者,會走動的字典,甚至被比喻成猴子,隻能模仿主人的動作和神態。這一點在中西方有關翻譯的定義中有明顯的體現。在《中國翻譯詞典》中,翻譯被定義為“把一種語言或語言變體的內容變為另一種語言或語言變體的過程或結果,或者說把用一種語言材料構成的文本用另一種語言準確而完整地再現出來”[6]。在當代西方翻譯理論中,特別是語言學派的翻譯理論,有關翻譯的定義基本上都是從語言學的角度出發,強調意義的等值傳達。例如,卡特福特認為翻譯是將一種語言的文本對等地替換為另一種語言的文本[7];奈達則認為翻譯是用譯入語最切近、最自然的對等語再現原文的信息,首先是意義對等;其次是風格對等[8]。然而,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翻譯學者越來越重視翻譯研究的文化視角。翻譯不再僅僅被看作一種語言活動,而且也被看作一種跨文化的交流活動。Katan在其專著《翻譯文化》(Translating Culture)中通過研究大量的譯例,得出一個稱職的譯者應是文化中介者,其職責是“促進不同語言和文化的個人或群體之間的交流、理解和行動”[9]。下麵的例子說明了文化能力在翻譯活動中有時遠比語言能力更為重要。

例28

A:Your name?

B:Jose Manuel Gomez Perez-Marin.

A:Why do you have so many last names?

B:They are my first last name and my second last name.

I:They are my father's last name and my mother's last name.

上麵的對話發生在法庭,A為法官,B為被告人,I為法庭譯員。在法官詢問被告人為什麽他有那麽多姓(Manuel Gomez Perez-Marin)時,被告人回答說他的姓是由他的第一個姓和第二個姓組成的。在法庭譯員的翻譯中,譯員並沒有進行字麵翻譯,而是譯為被告人的姓是“由他父親的姓加母親的姓構成的”。這樣譯就避免了法官懷疑被告人有多個化名以掩蓋其身份的可能性,同時也省去了法庭上花費時間進行解釋的麻煩。可以說,正是由於譯員具備了良好的文化能力,熟悉拉美國家的姓名文化,他才能夠不拘泥於字麵進行靈活翻譯,使得被告人和法官之間的交流得以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