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發展適宜性教學的概念
發展適宜性教學(簡稱DAP)是NAEYC(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Education of Young Children,美國幼兒教育協會)在1987年的“符合孩子身心發展的專業幼教”聲明中提出。它認為,適宜性包括兩方麵的適宜:年齡適宜與個體差異適宜。隨著對兒童學習方式差異的不斷深入認識,以及多元文化社會中兒童社會文化背景的差異性,NAEYC對適宜性教學又提出了改進,更突出了教學中的個體差異適宜。
在NAEYC新近頒布的《幼教綠皮書》中,提出了幼兒發展與學習的12大原則,其中第3條是關於個體差異的適宜性教學。
“孩子間的個體差異至少有兩種:個體發展狀況的差異與個體獨特性的差異。每一個孩子都是一個獨特的個體,每個人的發展模式、開竅的時間點、人格、脾氣、學習類型、成長經驗及家庭背景都不同。所有兒童都有其長處、需求及興趣。有些孩子則在學習與發展方麵有特別的需求或能力。即使同齡的孩子之間也有極大的差異,因此,兒童的年齡隻能作為發展成熟度的粗略指標。”
“個體差異不僅存在,而且也應該受到尊重。因此,老師在規劃課程以及與孩子互動時,必須盡可能‘因人施教’。‘因人施教’並不等於個人主義。事實上,‘因人施教’不會單純以孩子的年齡作為施教的考慮,也不會期望他們的表現一定要達到某個預定的標準,更不會有任何其他忽略個體差異的狀況。鼓勵孩子對自我高度期望當然是很重要的事,但是,嚴格要求孩子一定要達到某種整齊劃一標準的話,則是不了解幼兒發展與學習的個體差異。”
在個體差異的適宜性教學中,教師不僅需要為每個孩子創造機會,使用他們所偏好的學習方式增強學習優勢,而且還要幫助他們發展其他相對較弱的學習領域。按照NAEYC的觀點,個體差異的適宜性教學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麵的差異:能力差異、文化差異、興趣差異、發展差異(見表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