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使行為塑造的過程能順利進行,按預期時間達到理想的目標行為,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終點目標行為的可行性與可操作性
盡管通過行為塑造可以建立一種新行為,但也並不是說塑造者想要建立起什麽樣的目標行為就能通過行為塑造達成什麽樣的目標行為。目標行為的確立要根據塑造對象的身心發展特點來製定。如有人要想訓練一個嚴重智障兒童的技能行為,於是製訂了一個塑造計劃,其目標行為是學會騎自行車,這一目標行為就不具有可行性,難以達到目標,白白浪費時間。因為這一目標行為違背了該智障兒童的身心發展規律。同時在確定目標行為時,要具體、準確,使其具有操作性,以便不同人員都能進行同一終點目標行為的操作。如父母對嬰幼兒會說話、會走路的塑造,多是確定“能說一兩個句子”“能獨自連續走上幾步”為終點目標行為,而不是籠統的“會說話”“會走路”。
(二)評估標準的多樣性與準確性
在行為塑造過程中,有許多不同的趨近目標行為,而且必須是在熟練掌握上一個趨近目標行為的基礎上才能進入下一個趨近目標行為的訓練。那麽如何來評估每一個趨近目標行為的掌握程度呢?應該說不同的趨近目標行為有不同的評估標準,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定。如在對鴿子認字的訓練中,可以通過鴿子開紅色燈啄紅木牌的次數來定,如果開了10次紅燈鴿子有6次都啄了紅木牌,就可以開始對其進行開黃色的燈啄黃木牌的訓練了。但下麵這個例子就不能根據“做了10次通過了6次”這樣的標準來評估了。比如,父母想要塑造孩子的利他行為,最終學會關心他人。第一步應讓孩子做到,孩子吃他喜歡的東西時先詢問家裏的大人要不要吃;第二步應讓孩子做到,真的將東西給家裏的大人吃;第三步再擴展到給鄰居的孩子或大人吃。如此下去,一步步接近並達到期望的行為目標。此時,父母在確定每一步的完成標準時,就應以“通過與未通過”為標準,如果孩子在第一步時詢問了大人,雖然沒真的把糖果給大人,也達到了第一步標準應予以表揚。在第二步時,若他隻是問了父母、爺爺、奶奶要不要,沒真的給,就不要再表揚他;隻有在真的把糖果給大人吃了時,才給予表揚。同時還應力求評估標準的準確性,隻有準確地評估了趨近目標行為的達到程度,才能有利於下一個趨近目標行為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