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前麵的章節中我們可知,要強化或削弱一種目標行為,通常是在當這種目標行為出現時立即給予強化或懲罰。但是,行為契約盡管指明了被改變者想要改變的行為及這些目標行為的後果,然而這種後果是一種延遲的後果,也就是說這種後果並不跟隨目標行為出現而立即出現。如阿爾伯特所做的一切都是為了完全得到汽車的使用權,也就是還清所有的車款,但他即使在一周內完成了目標行為,也得到了5美元,可完全得到汽車使用權這一後果並不能在那時得到,必須要經過一段時間,湊齊了車款後才能得到。因此行為契約並不能用簡單的強化或懲罰原理來解釋其導致的行為改變過程。
在行為契約中,簽約的人寫明了自己將要采取的特定的目標行為,希望以此來影響將來出現的目標行為。因此,可以說行為契約是一種前提操縱類型。對於那些總是不斷地說要做什麽的人,規定目標行為的作用就是增加他們實施目標行為的可能性。比如,一個人知道吸煙不好,很想戒煙,可就是做不到,如果有行為契約的管理,那麽就有可能促進他戒煙行為的實施。另外,契約監理者、契約參與者或其他知道這項契約承諾的人,都能夠提醒或暗示簽約人在適當的時間采用目標行為,或者當他們觀察到簽約人表現出目標行為時,能夠提供強化或懲罰。這樣,行為契約事實上就作為一種公眾製約形式在運用。比如,一個想戒煙的人,他把他一半的工資收入拿出來,與他的監理者簽訂了契約,如果他一月之內抽了一支煙,那一半工資就會被捐給慈善機構。這樣,在戒煙者想抽煙時,契約監理者、參與者或其他知道這項契約的人就會提醒他如果抽煙就得不到一半工資這一後果。除了起公眾製約的作用外,行為契約還相當於一項規則,簽約人規定在以後的適當環境中把它作為一項提示或自我指令,督促自己采取目標行為。比如,當簽訂了行為契約的戒煙人想抽煙時,他的規則就是“要麽抽煙,要麽失去半個月的工資”。這一規則也是自我管理的一種形式,它暗示並提醒著目標行為,也就是說,早期簽訂的契約,可以使簽約人在後來容易出現問題的時候,更有可能考慮目標行為,並督促自己采用目標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