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單方契約,還是雙方契約,在其形成的過程中,都離不開簽約人之間的協商。通過共同的協商來確定所要達成的目標行為,規定出如何測量目標行為,確定執行該行為的時間及強化與懲罰的方式等,最後雙方簽字形成有效的行為契約。
(一)確定目標行為
簽訂行為契約的第一步就是要明確契約中的目標行為。契約中的目標行為必須是客觀的、可測量的和可操作的,目標行為應包括非期望行為的減少和期望行為的增多。確定的目標行為應對求助者有意義。前麵的例子中,阿爾伯特的目標行為是每周要做以上的6個條款規定的行為才能獲得5美元,隻有獲得5美元才能充當汽車的費用,這些目標行為會使他們生活的很多方麵得到改善。
(二)規定如何測量目標行為
測量目標行為是指被改變者通過何種標準和途徑來證明自己的目標行為是否出現。如在阿爾伯特的例子中,他必須周日到周四晚上能留在家裏,或在9:30之前把汽車鑰匙交到繼父手裏;周五、周六晚上能留在家裏,或在12:00之前把汽車鑰匙交給繼父等六項指標。其他的可以用作測量標準的還有減肥契約中的體重,治療網絡成癮症契約中的每次上網時間等。
(三)確定執行契約中行為的時間
每項契約的內容中必須規定該行為出現或不出現的時間範圍。如阿爾伯特完成契約中規定的六項內容的時間是一個星期,而且每一項內容都規定了具體的時間。時間限製能更好地規範被改變者的行為和測量被改變者的行為質量。
(四)確定強化和懲罰的方式及其實施者
契約中對目標行為的作用有兩種,一種是對期望行為采取強化方式;另一種是對非期望行為采取懲罰方式。如阿爾伯特能在一周內順利地完成所規定的六項內容,就能充抵欠繼父的5美元;如果不能完成其中的一項,按照不能做到的條款價值,對阿爾伯特在下周限製使用汽車,每缺5美分就限製使用15分鍾等。契約的內容必須明確。同時也要確定好由誰來執行強化和懲罰。如在阿爾伯特執行契約的過程中,是由繼父和母親兩個人共同執行強化、懲罰、監督的。如果阿爾伯特做了其他的好事,他可以向繼父和母親提出來,商量這些好行為的價值。契約雙方隻要提出要求,均可以修改甚至重新訂立契約。這樣就使患者清楚地明白自己的行為是對誰負責,能更好地督促患者執行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