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證行為契約的有效性和公平性,在行為契約的簽訂中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協商原則
參與行為契約的成員必須商定契約中的組成,使大家都能接受這項契約。在單項契約中,契約的監理者與求助者商定他們能接受的目標行為程度、適宜的結果及契約的時間限製。受過行為改變訓練的契約監理者,幫助求助者選擇與契約的時間限製有關係的、可達到的目標行為,並選擇一種相互偶聯的強化與懲罰方式,以確保執行目標行為的成功。在雙方契約的商定中,由於簽約的雙方往往處於衝突矛盾之中,關係緊張,不滿對方的行為。每一方都認為對方是錯的,同時堅信自己的行為沒有問題,所以都期待改變對方的行為,而看不到自己的行為應該改變。這就要求第三方參與契約的商定,幫助他們簽訂一項雙方都能接受的契約。第三方往往需要經過專業訓練的人擔任,才能夠與衝突的雙方商定雙方契約。如阿爾伯特與繼父和母親的行為契約的商定,就是心理學家參與的結果。
(二)目標行為的重要性和可行性原則
行為契約必須隻能選定一個目標行為或幾個與目標行為非常接近的行為,且確定的目標行為對患者是真正重要的。一般不要與6歲以下的兒童簽訂行為協議。所簽訂的目標行為必須是被改變者有能力完成的,不宜過難和過易,應采取漸進策略。因為如果契約中的目標行為,求助者能夠成功地執行,那麽他的努力就會被強化,也就更有可能進入下一步的契約;如果目標行為太容易達到,就會需要計劃出更長的周期,才能達到行為改變的最終目標。
(三)內容的全麵性與具體性原則
行為契約由雙方共同達成,內容必須全麵、具體。全麵是指,要考慮到需要完成和達到多個方麵的行為,不能有遺漏,避免造成對需要完成目標行為的不合理的強化。具體主要是指,要包括行為描述及結果描述兩要項,使得整個行為有明確的操作性,能了解和確定個體的某一項行為和整個行為契約的具體執行狀況。行為契約最好以正向的詞句來描述,給雙方以正麵導向的引導,共同促進行為的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