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麥肯錫用人標準:未來的人才標準

經理與協調人

還有一個容易混淆的概念,就是經理和領導。經理是管理者。經理的責任是對部下的勞務進行管理,對組織內各工作的進展情況和品質進行管理,以及對預算進行管理。

在由三個人組成的組織中,是不需要經理的,也就是說不需要管理。但即便在三個人組成的組織中,如果有成果目標的話就必須有領導。沒有能夠發揮領導能力的人,那麽這個組織就無法達成目標。另一方麵,如果組織成員的規模(人數)和工作的領域超出一定範圍的話,即便是不問成果的狀況,也必須有進行管理的人。

經理的存在不是為了取得成果,而是因為組織內人數過多的話,必須進行有效的管理。這種“為了管理而存在的職位”和“為了取得成果必不可少的職位”是完全不同的。

然而很多組織對這兩個概念的理解都非常混亂。

對管理職務要求不僅負責管理還要具有領導能力。

對管理職務之外的人,不但不需要管理,連領導能力也不做要求。也就是說,日本的管理職務與領導能力是連接在一起的。一個管理職務被要求具有以下全部三點。

管理能力

領導能力

競爭能力

但在實際情況中,隻要管理能力和競爭能力達到一定水準,就可以擔任管理職務。企業內外的管理職務研修課程所教授的內容,都以“如何進行管理”為主。一般來說管理職務研修課程,與遵守法令(compliance)和對部下進行評價與管理(due diligence)相關的內容很多,而“什麽是領導”“領導必備的技能”“為了取得成果,在困難的狀況中應該如何率領團隊”這些有關領導能力的內容卻非常少。

在升職時領導能力也不受到重視,而且,因為研修中關於這部分的內容就很少,所以出現大量缺乏領導能力的管理層人員也是理所當然的。可是,在日本企業中,組織的管理職務卻需要對成果目標負責。這是產生不幸的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