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下來的內容,都假設我們是項目經理的身份。
在立項階段,項目經理必須明確自己需要完成的目標。具體來說就是要先製定一份“項目章程”,並得到“項目負責人”的認可。
關於“項目章程”我將在後文中詳細介紹,現在我們先來看一下什麽是項目負責人。
所謂項目負責人,指的是項目的委托人,同時也是擁有最終決定權的人。
而受項目負責人的委托推動項目前進的人就是項目經理。
以我在軟銀工作的經曆為例,孫社長就是項目負責人,我則是項目經理。
項目由“品質”“期限”“成本”3個要素組成。
隻有讓這3者保持平衡,項目才能成功。
而如何保持平衡,是由項目負責人決定的。
“即便降低品質也要按期完成。”
“超出期限也沒關係,將成本控製在預算之內。”
“就算超出預算也要保證品質。”
如果項目負責人這樣說了,那就沒必要對“品質”“期限”“成本”全都追求120%的結果。
極端點說,不管品質多麽差、預算超出多少、超出期限多少,隻要項目負責人點頭就一切OK。項目目標的高低,完全取決於項目負責人的判斷。
正因為如此,在項目開始之前,必須明確誰是項目負責人。而且,項目負責人最好隻有一個。
沒有明確負責人的項目非常危險
但實際上,沒有明確負責人,或者有多個負責人的情況,可以說是屢見不鮮。
比如自己企業打算製作一個新的官方網站,那麽這個項目究竟是信息係統部門的任務,還是經營企劃部門或者市場營銷部門的任務?像這樣不知道委托人和最終決策者的項目在日本企業中十分常見。
在這種狀態下啟動項目非常危險。
因為項目必然會陷入僵局,最後不得不進行“死亡衝鋒”。